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4369號
TPEV,106,北簡,14369,2018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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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3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切斯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羽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朱雋辰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9萬2,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4,3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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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羽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切斯特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