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5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治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天峻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402元,應徵裁
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