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陞營造有限公司(原名誠和營造有限公
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1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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