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510號
原 告 高勁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輝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被 告 林韋伶即韋伶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高魁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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