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6年度,173號
TPEV,106,北勞簡,173,2018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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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73號
原   告 廖鶴能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被   告 大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廣郎 
訴訟代理人 林永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 之處須予查明(詳見107 年5 月4 日審理單),爰依前開規 定,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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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