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獎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6年度,136號
TPEV,106,北勞小,136,2018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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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妍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獎
金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0,65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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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