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妍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獎
金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0,65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