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10510號
TPEV,104,北簡,10510,20180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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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5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說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碧慎間因104年度北簡字第10510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2,7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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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