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5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說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碧慎間因104年度北簡字第10510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2,7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