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1465號
TCEV,107,中補,1465,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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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465號
原   告 于彥梅
訴訟代理人 蔡宛陵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文鎮發支
  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0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補正適格之被告(被告於起訴後死亡者,應聲明其繼
  承人承受訴訟)之姓名、住所,並查報其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有無拋棄繼承。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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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