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1430號
TCEV,107,中補,1430,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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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430號
原   告 民權福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松茂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清好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104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835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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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