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1360號
TCEV,107,中補,1360,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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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36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書煩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屹辰多媒體國
  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85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069,05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06,216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5,716元,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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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