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36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書煩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屹辰多媒體國
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85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069,05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06,216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5,716元,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