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358號
原 告 李佩菁即百泓裝潢材料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俊忠即空間師傅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
3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原告於起訴曾聲
請調解(本院107年度中司調第1254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2項規定,原告於調解不成立於30日內起訴者,可扣除該
已繳之費用1,000元後,是本件原告應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