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294號
原 告 沈茂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黃鐵賢、歐宏欣之繼承
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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