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1234號
TCEV,107,中補,1234,201805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234號
原   告 經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勇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哲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432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1/1頁


參考資料
經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