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不存在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1192號
TCEV,107,中補,1192,201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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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192號
原   告 余馥佐
訴訟代理人 王灼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麗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1,000元(聲明第一項部分核定為72,000元,
  併計聲明第二項請被告給付之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提出委任「王灼英」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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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