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192號
原 告 余馥佐
訴訟代理人 王灼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麗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1,000元(聲明第一項部分核定為72,000元,
併計聲明第二項請被告給付之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提出委任「王灼英」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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