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795號
原 告 便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世卿
訴訟代理人 劉文章
被 告 許亞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四月二十
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八千元,及自民事起訴書狀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於民國一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言詞辯 論期日,當庭以言詞將利息部分減縮為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其餘聲明不變,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首揭 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二十一時向原告 租賃車牌號碼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原告車 輛),租賃期間為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二十一時至一0 七年一月三日二十一時。詎被告歸還原告車輛後與出車前不 符合,被告則簽立欠費協議書同意賠償原告六千二百元,惟 被告於約定時間內未履行給付該費用予原告。又被告於租賃 期間因違規而遭開立罰單一千八百元,亦應由被告負擔,合 計應賠償原告共計八千元(計算式:6200+1800=8000)。 為此,依協議書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如主文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欠費協議書、小客車租 賃契約書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視同自認原告 主張,故堪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八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一0七年 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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