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947號
TCEV,107,中小,947,2018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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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94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   告 林富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4年10月31日與原債權人萬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持用原告 所發行之GEORGE &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嗣未依約還 款,被告自95年5月5日起未依約履行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尚積欠本金新台幣(下同)27,8 03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利息,經原債權人將上開債權讓與 原告(原名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語,業據提出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民 眾日報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 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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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