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英傑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富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6,51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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