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106年度,106號
TCEV,106,中勞簡,106,2018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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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英傑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富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6,51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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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富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