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63號
原 告 湯方宇
被 告 韓昌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係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16,000元,應繳 裁判費152,9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52,476元,業經本院於107年4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正繳納,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