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7年度,194號
CCEV,107,潮補,194,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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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94號
原   告 蔡銀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子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原因事實,提出
  於法院;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第249 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所謂「原因事實」,並非法律所載
  之要件事實,而係該當法規要件事實之具體生活事實而言(
  如原告書狀記載「被告於某年月日開車過失撞傷原告,造成
  原告受有手部擦傷。」,其中「過失」僅係法規要件事實,
  並非具體生活事實,而宜記載「被告於某年月日開車闖越紅
  燈撞傷原告,造成原告受有手部擦傷。」,該「闖越紅燈」
  即屬該當法規要件事實(過失)之具體生活事實。)
 ㈡本件原告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意旨略以
  原告於105 年3 月9 日與被告訂立買賣契約,買賣標的:屏
  東縣○○鄉○○段000 地號,權利範圍1/3 ;建物坐落:屏
  東縣○○鄉○○村○○路00號,權利範圍50000/100000,以
  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為買賣價金,嗣原告付清價金後
  上開房屋遭查封拍賣。又上開房屋現值為105,130 元,而原
  告另支出房屋裝修費用382,800 元,故請求被告給付487,93
  0 元及遲延利息等語,無從確定原告主張得向被告請求之具
  體權利內容究為何。(原告主張之具體權利或依契約請求、
  或依類似契約請求、依無因管理請求、依所有權之物上請求
  權請求、或依不當得利請求、或依侵權行為請求。),為此
  裁定命原告補正如附表編號1 。
 ㈢又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曾子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
  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
  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
  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9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
  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4,79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即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
  2 )。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一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3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原告主張向被告請求權利之該當請求依據法規要件事實│
│  │的具體生活事實內容               │
├──┼────────────────────────┤
│2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790元             │
├──┼────────────────────────┤
│3  │被告曾子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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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