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6年度,554號
CCEV,106,潮簡,554,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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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54號
原   告 徐禎廷
訴訟代理人 李翔
被   告 林群英
訴訟代理人 林子文
被   告 曾照亮(兼曾陳亮妹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盛隆
被   告 李玉蓉
被   告 李麗紅
被   告 李美蓉
被   告 吳秋福
訴訟代理人 吳達發
被   告 劉林辛娣妹
被   告 郭盛道
被   告 郭增郡
被   告 郭增龍
被   告 郭俞爭
被   告 葉郭秀珠
被   告 郭秀珍
被   告 陳英明
被   告 陳英松
被   告 陳英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温嘉璤
被   告 張壽春(即張林秀娣之繼承人)
被   告 張子非(即張林秀娣之繼承人)
被   告 張志平(即張林秀娣之繼承人)
被   告 曾淑貞(即曾陳亮妹、曾照光之繼承人)
被   告 曾招娣(即曾照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請原告10日內提出最新之屏東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同段566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確認共
有人間是否有所變動。本件期日定民國107年6月14日下午4時
20分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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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