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54號原 告 徐禎廷訴訟代理人 李翔被 告 林群英訴訟代理人 林子文被 告 曾照亮(兼曾陳亮妹之繼承人)被 告 李盛隆被 告 李玉蓉被 告 李麗紅被 告 李美蓉被 告 吳秋福訴訟代理人 吳達發被 告 劉林辛娣妹被 告 郭盛道被 告 郭增郡被 告 郭增龍被 告 郭俞爭被 告 葉郭秀珠被 告 郭秀珍被 告 陳英明被 告 陳英松被 告 陳英平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複代理人 温嘉璤被 告 張壽春(即張林秀娣之繼承人)被 告 張子非(即張林秀娣之繼承人)被 告 張志平(即張林秀娣之繼承人)被 告 曾淑貞(即曾陳亮妹、曾照光之繼承人)被 告 曾招娣(即曾照亮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請原告10日內提出最新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566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確認共有人間是否有所變動。本件期日定民國107年6月14日下午4時20分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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