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7年度,494號
TYEV,107,桃簡,494,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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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494號
原   告 竣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楷霖
被   告 才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郭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另本於票據有所請求 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3條、第28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營業所所在地,既位於「高雄市 大寮區」,有被告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 本院個資卷);又本件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之支票付款地係 位於「高雄市鳳山區」,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卷可 查(見本院卷第6 頁至第9 頁),是依上規定,堪認本件應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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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竣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才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