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826號
PCEV,107,板小,826,201805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82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林伸峯
      劉宇浩
被   告 孫詠豪
上原告與被告孫詠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76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