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963號
KSDV,106,司促,11963,2017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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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6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奕均
債 務 人 謝勝合律師即涂國華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管理人涂國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
  零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一
  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九九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按月不足
  新台幣壹佰元,以新台幣壹佰元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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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