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5年度,2153號
TPHV,105,抗,2153,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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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153號
抗 告 人 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
代 理 人 鄭敦宇律師
相 對 人 好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少康
相 對 人 悅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穎珍
相 對 人 播音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一
相 對 人 廣播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華潔
上 四 人
共同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
      葉慶元律師
      鄭雅玲律師
      易欣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
11月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全字第359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夏公司)前持有第三 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廣公司)已發行股份318, 403,043股(約為中廣公司當時股份97%股份)。民國(下同 )95年12月22日,華夏公司與相對人好聽股份有限公司、悅 悅股份有限公司、播音員股份有限公司、廣播人股份有限公 司(下合稱相對人,分別時稱為好聽公司、悅悅公司、播音 員公司、廣播人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契約書」及「股份 轉讓契約補充協議書」,約定華夏公司將前開股份全部轉讓 與相對人,總價為新台幣(下同)57億元。為保障華夏公司 對於中廣公司廣播事業以外財產長短期投資,遂於股份轉讓 契約書第11條第2項(下稱系爭條款)約定:在相對人給付 股款總額90%以前,中廣公司半數以上董事席次(總額為9席 )及一席監察人(總額共2名),應由華夏公司所推薦人選 擔任;中廣公司財務主管由華夏公司指派,任免財務主管應



徵得華夏公司同意。
㈡迨95年12月29日,華夏公司將上開價金債權其中56億元轉讓 予伊,伊與相對人亦在96年3月30日簽訂「備忘錄」(下稱 系爭備忘錄),並將前揭股份轉讓契約書與股份轉讓契約補 充協議書列為備忘錄之附件,故華夏公司56億元價金權利及 擔保均移轉予伊。茲因相對人尚有47億元價金未付,依前述 條款,中廣公司半數以上董事及一席監察人,仍應由伊所推 薦人選擔任,財務主管之任免,應徵得伊同意。但是,相對 人於101年5月14日律師函表示其已付清價金,要求刪除關於 抗告人推薦董監事人選權限等事項;復於104年8月7日律師 函重申同一意旨,已有毀約意圖。嗣立法院審議「政黨及其 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不當黨產處理條例) 」之際,好聽公司即以105年7月11日好聽總字第1050701號 函表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施行後,中廣公司可能遭誤認為 政黨附隨組織,其財產極可能全部遭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 」,並遭到凍結、沒收。該公司將針對中廣公司董監事進行 必要調整;並終止有關填寫保證本票到期日之授權云云。悅 悅公司、播音員公司及廣播人公司亦於同日分別發函為相同 主張。同日(105年7月11日),廣播人公司立即撤換伊所推 薦中廣公司董事江俊傑何方婷,改派第三人陳德桂、陳佳 宏擔任董事;悅悅公司亦在同日解任伊所推薦中廣公司監察 人韋月桂。同年12月1日,相對人逕自解除財務主管龍明春 (106年3月2日歿)職務。兩造間就伊關於系爭條款所示權 利顯有爭執(見本院卷第139頁反面),且有遭受重大損害 、陷於急迫危險或相類似之情形,而有保全之必要性;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見本院卷第140頁),聲請定 暫時狀態處分。嗣遭原裁定駁回伊聲請。
㈢但是原裁定顯有違誤。茲因兩造關於系爭條款發生爭執,且 伊具有保全之必要性,已符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至於 兩造有無本案訴訟,本案訴訟目的是否藉由保全程序而預先 實現,均非所問。何況,伊按照契約所可獲得利益,遠大於 相對人因保全程序所受不利益,再參酌類似案例即台新金控 與財政部對於彰化商銀董監事推薦與選派之訴訟,即可明瞭 伊符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 定,並准許伊以現金或同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後,請求 :⑴禁止廣播人公司所改派之法人代表陳德桂、陳佳宏行使 中廣公司董事職權,廣播人公司應改派抗告人推薦之江俊傑何方婷擔任普通董事。⑵未經抗告人同意,廣播人公司不 得改派抗告人推薦以外之人取代抗告人推薦之江俊傑、何方 婷擔任中廣公司普通董事。⑶悅悅公司應改派抗告人推薦之



韋月桂擔任中廣公司監察人。⑷未經抗告人同意,悅悅公司 不得改派抗告人推薦以外之人取代抗告人推薦之韋月桂擔任 中廣公司之監察人。⑸好聽公司、播音員公司、廣播人公司 應指示其等所指派擔任中廣公司之法人代表召開中廣公司董 事會,以董事會決議選任抗告人推薦之林曉貞擔任中廣公司 之財務主管(龍明春已歿,故財務主管人選變更為林曉貞, 見本院卷第146頁)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等語。二、按:
㈠「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 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 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 關係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 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 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同法第526條第1、2項亦定 有明文,並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準用於定暫時狀態 處分程序。
㈡關於法院於判斷聲請人之損害是否重大、危險是否急迫、有 無必要等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應較量聲請人因定暫時狀態處 分所可獲得確保之利益,或因未處分致本案判決勝訴時所生 之損害,與相對人因該處分所蒙受之不利益或損害,或未為 該處分所可能取得之利益,並視規制性處分或滿足性處分、 重大性或急迫性、釋明難易程度、身分法益或財產法益、公 益或私益、社會地位高低或經濟上強弱勢、是否有不可回復 之重大損害等情形決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15號裁 定意旨參照)。
㈢民事訴訟法第538條所定必要之情事,乃定暫時狀態處分之 原因,應由聲請人釋明之。倘聲請人不能釋明必要情事存在 ,即無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所謂定暫時狀 態之必要,即保全必要性,係指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為 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它相類似之情形發生必須加以制止 而言。然損害是否重大、危險是否急迫或是否有其他相類之 情形,應釋明至何種程度,始得以擔保金補足其釋明,應就 具體個案,透過權衡理論及比例原則確認之,亦即法院須就 聲請人因許可假處分所能獲得之利益、其因不許可假處分所 可能發生之損害、相對人因假處分之許可所可能蒙受之不利 益,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或法秩序之安定、和平等公益 加以比較衡量。所稱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通常係指如使聲 請人繼續忍受至本案判決時止,其所受之痛苦或不利益顯屬 過苛。其重大與否,須視聲請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應獲得



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是否逾相對人因該處分所蒙受之不利益 或損害而定。聲請人因處分所應獲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大於 相對人因該處分所受之不利益或損害,始得謂為重大而具有 保全之必要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7號裁定意旨參 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792號裁定、95年度台抗字第 231號裁定,採取相近見解)。
三、經查:
㈠抗告人主張華夏公司在95年12月22日,將名下中廣公司股份 318,403,043股(約為中廣公司當時股份97%股份)轉讓予相 對人4家公司,總價為57億元,遂簽定股份轉讓契約書與股 份轉讓契約補充協議書。迨95年12月29日,華夏公司將該價 金債權其中56億元轉讓予伊,伊在96年3 月30日與相對人簽 定系爭備忘錄,由伊繼受華夏公司56億元價金債權及相關擔 保權利。依據系爭條款,在一定要件下,關於中廣公司超過 二分之一之董事席次及一席監察人,應由伊所推薦人選擔任 ;前述推薦人選係以悅悅公司、播音員公司、廣播人公司法 人代表身分擔任中廣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中廣公司財務主 管由伊指派,財務主管之任免應徵得伊同意,此有95年12月 22日股份轉讓契約書、股份轉讓契約補充協議書、96年3月 30日系爭備忘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2-59頁)。其次, 抗告人主張伊所推薦或指派之江俊傑(董事)、何方婷(董 事)、韋月桂(監察人)與龍明春(財務主管)在105年遭 撤換等情;已提出中廣公司105年7月11日與19日公開資訊觀 測站資料、105年7月19日、9月29日及12月1日董事會紀錄為 證(見本院卷第139頁筆錄背面、原審卷第12-14、72、73、 83頁、本院卷第77-79頁)。相對人亦承認前述3名董監事未 獲續任,財務主管龍明春遭到更換(見本院卷第140頁筆錄 背面)。應認抗告人已釋明兩造就系爭條款所爭執之法律關 係。再其次,龍明春已於106年3月2日過世(見本院卷169頁 死亡證明書);抗告人所推薦之董事陳明暉,相對人逕行指 派之董事人選陳德桂、陳佳宏,目前均非經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許可之中廣公司董事,亦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6年6 月6日通傳內容字第10648015530號公函在卷(見本院卷143 頁公函)。但是兩造就系爭條款法律關係之爭執,依然存續 ,併此說明。
㈡抗告人主張中廣公司區分為廣播事業、非廣播事業,非廣播 事業包含不動產及各項長短期投資,總額近百億,系爭條款 即係擔保伊對於上述財產與投資所為約定。由於本件事涉公 益,而相對人片面撤換前述董監事與財務主管,除任令中廣 公司撤銷公開發行之決定,迴避金管會監督,得任意處分資



產外,亦令伊無從在黨產會對中廣公司為調查時,維護中廣 公司利益,中廣公司如遭收歸國有後,抗告人47億元之價金 將全數無法取償;相對人好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趙少康更在 公開場合,表示中廣公司可以送給國家之不當言論,已致伊 前開財產與投資欠缺相當擔保;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避免 急迫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似情形,確有保全之必要性,為此聲 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云云(見本院卷第140頁筆錄、第150-153 頁)。惟查:
⒈綜合觀察股份轉讓契約書、股份轉讓契約補充協議書與系 爭備忘錄,可知兩造成立股份買賣關係,相對人主要義務 係給付買賣價金,於付清價金後,契約義務即履約完畢( 見原審卷第42-59頁契約文件),而系爭條款約明:「甲 、乙、丙、丁方(指相對人4人)於給付本約股款總額未 達百分之九十前,『為擔保戊方(指華夏公司,嗣由抗告 人繼受)之債權』,甲、乙、丙,丁方同意中廣公司超過 二分之一之董事席次及一席監察人,由戊方推薦人選,… 。至於中廣公司之財務主管,戊方得指派一席人選。…」 (見原審卷第46-47頁),其目的僅係為保障抗告人「價 金債權」,遂約定相對人清償股款90%以前,抗告人對於 中廣公司一定席次董監事具有推薦權,對於中廣公司財務 主管具有指派權與任免同意權而已。則抗告人主張系爭條 款係擔保伊關於中廣公司廣播事業以外財產與各項投資, 本件若不准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其將受百億元之 損害,或有急迫危險或其他相類似之情形云云,尚難謂為 有據。
⒉再者,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僅支付10億元價金,尚有47億 元未付云云(見本院卷第160頁)。但是股份轉讓契約書 第3條約定各期價金支付期限,第4項載明價值18億6000萬 元之不動產涉有訴訟,應俟中廣公司各筆不動產訴訟勝訴 確定60日後,相對人始須支付相關價款(見原審卷第43-4 4頁契約書),可知抗告人其餘47億元價金債權之支付與 不動產訴訟發生連動,進而影響系爭條款之履行。相對人 於104年8月7日之律師函表示:八里(約定價格8億1000萬 元)、板橋(約定價格8億0084萬元)、花蓮(預估價1億 0470萬元)等處之中廣公司不動產,中廣公司均已敗訴確 定;芬園(約定價格1500萬元)不動產,中廣公司僅保有 三分之一。故兩造合約應予修改並扣除前開敗訴所涉及18 億餘元價金。抗告人且應出面處理大眾銀行抵押貸款10億 6000萬元、兆豐銀行抵押貸款18億元。關於抗告人推薦中 廣公司董監事人選等約款,均應失效(見原審卷第224-22



6頁信函);抗告人亦自承前述不動產訴訟已敗訴,僅表 示上開不動產價值尚待核算等語(見本院卷第141頁筆錄 背面)。可知抗告人價金債權餘額,與其所主張之47億元 已有相當之落差,且該餘額若干?系爭條款應如何再為履 行?均有待調整,惟經相對人於104年8月7日發函告知, 抗告人亦明知該不動產受敗訴判決確定,然迄於106年7月 21日本院通知兩造到庭表示意見時,抗告人仍僅表示「敗 訴所涉及不動產的價值…必須是我們提名的董監事參與討 論」等語(見本院卷第141頁反面),足認抗告人就其本 件價金債權究為若干元,並無定論,則其片面主張相對人 拒絕履行系爭條款之法律關係,逕自撤換前述中廣公司董 監事與財務主管,將造成抗告人47億元之重大損害(見本 院卷第142頁),亦難信為真實。
⒊抗告人主張中廣公司撤銷公開發行乙節,相對人對此不爭 執(見本院卷第141頁),且有中廣公司105年7月27日董 事會之開會通知、105年7月27日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可憑 (見原審卷84-86頁),固可採信。然而,中廣公司是否 進行興櫃買賣與公開發行股票,核屬中廣公司經營策略之 一環,中廣公司自得依據客觀環境隨時調整相關策略,且 兩造間股份轉讓契約書等文件並未要求相對人負擔此等義 務,抗告人又不否認其所推薦之董事簡泰正、郭令立仍然 在職(見本院卷第142頁),抗告人亦從未表示前述2名董 事依其指示行使職權,曾遭受相對人阻撓之情事,衡情自 非未能有效參與中廣公司董事會決策及營運,進而達成系 爭條款所約定抗告人得監督中廣公司營運、財產處分與資 金運用之目的,復無資料顯示簡泰正、郭令立反對此一決 議,亦無證據足認中廣公司有何不當營運或處分公司資產 之情事,則抗告人憑藉此等中廣公司撤銷公開發行之結果 ,反推其原因係相對人未履行伊依系爭條款之派任權,以 致於中廣公司之資訊未公開、資產處分不受金管會等法令 限制;中廣公司營運將遭破壞云云(見本院卷第156頁) ,亦嫌無據。
⒋抗告人主張本件事涉公益,且相對人不履行系爭條款,伊 無從在黨產會對於中廣公司為調查時,維護中廣公司利益 ,伊將受有價金債權47億元及公共利益之重大損害云云( 見本院卷第140頁背面、第154頁)。惟,抗告人將如何有 效維護中廣公司利益?本件如不准予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將如何損及公共利益?抗告人均未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 ,是其此部分之主張,亦無足採信。
⒌抗告人又謂好聽公司法定代理人趙少康於105 年12月16日



出席中廣公司是否為附隨組織之預備聽證案時,公開表示 :「反正不是我的,給光華或給國家都可以,我還寧願給 國家」或「分割後資產就全部還給國家,不是很好嗎?中 廣現在所有不動產都是光華的,都是國家的」等言詞,固 據提出網路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80-84頁)。但是,該 網路資料所顯示者,僅係趙少康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聽證 程序所為之發言,核僅係說明其承接中廣公司並未涉不當 黨產爭議,此與抗告人依系爭條款所爭執之董監事與財務 主管之指派權,實屬二事,且上開網路資料內容不盡相同 ,已難明瞭趙少康本人發言全文之意旨,相對人並已說明 趙少康發言內容是指光華投資公司如果被收歸國有,中廣 會配合辦理,履行對象仍是光華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14 1頁筆錄),此要與相對人是否撤換抗告人所推薦中廣公 司董監事3人、片面更換財務主管無關,亦難認憑此認定 本件有何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
⒍至於相對人4家公司105年7月11日信函、好聽公司105年7 月15日函(見原審卷第60-71、82頁);核屬相對人預測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施行後之各項疑慮,遂希望兩造協商修 正股份轉讓契約書。再其次,台新金控與財政部對於彰化 商銀董監事之推薦與選派發生訴訟(見本院卷第103 -112 頁新聞稿),核與本案無關。故上開資料均無從推論抗告 人將遭受重大損害、急迫危險或其他相類之情形。另,有 關中廣公司音樂網與寶島網頻道,日前遭到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收回部分(見本院卷第113頁網路資料),抗告人 已撤回此部分之主張(見本院卷第140頁反面),附此敘 明。
㈢況,依照兩造契約,為保障抗告人之價金債權,設置多種保 障機制(以下合稱履約保障機制,詳如附表)。其中,股份 轉讓契約書第4條第3項第1款約定,相對人對於未到期價金 應開立同額保證本票,並以趙少康(好聽公司法定代理人) 為共同發票人。依第4條第3項第2款,已過戶股票應按照尚 未給付股款比例設定質權予抗告人。第11條第2、4、5項則 為抗告人對於中廣公司董監事之推薦權、財務主管任免之同 意權,1000萬元以上支出之同意權。契約末欄且以趙少康為 相對人之連帶保證人(見原審卷第49頁)。可知系爭條款僅 係眾多履約保障機制之一,若是相對人已履行其他保障機制 ,應可適當實現系爭條款之功能。抗告人於本院106年7月21 日庭期當庭表示,相對人確已交付保證本票,伊推薦簡泰正 、郭令立依然擔任中廣公司董事,趙少康也繼續擔任相對人 連帶保證人(見本院卷第141頁背面至142頁筆錄)。再參酌



相對人所提出中廣公司股票質設股票變動明細表(見本院卷 172頁),可知相對人確已履行大多數履約保障機制,只是 未履行系爭條款之一部。相對人101年5月14日104年8月7日 律師函,固然要求抗告人解除保證本票、股票設質等責任( 見原審卷第222-22 6頁);然此純係單方面意見,並不當然 發生減免履約保障機制之效果,且抗告人迄未說明前述各種 擔保有何不足,實難認相對人僅未履行系爭條款之一部,即 將使抗告人遭受重大損害、急迫危險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㈣參以,抗告人提出第三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出售包 含「三中」(指中廣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 央電影股份有限公司)等多件黨產,曾於95年間遭人告發涉 有背信等嫌;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認定全案並無犯 罪嫌疑,遂在103年7月31日偵查終結而簽結,於同年8月4日 發布之新聞稿,亦敘述中廣公司股權買賣相關機制(見原審 卷227-253頁)如下:
⒈國民黨因廣電法規定政黨退出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期限 將屆(指94年12月26日),而有處分中視公司、中廣公司 股權壓力,且94年下半年,僅有余建新所經營榮利公司有 意購買持有「三中」股權之華夏公司股權,而中廣公司部 分產權尚涉訟中,交易雙方就不動產價格多有歧見,在時 限壓力下,始訂有「不動產找補機制」,以彈性調整買賣 價格…,並有前述94年12月24日簽訂「股份收購股份合約 書」在卷可稽。…「股份收購股份合約書」第3條第6點約 定,以中廣公司涉訟中之不動產;中影之八德大樓、新世 界大樓及中影文化城等不動產,將來售價決定餘款支付, 倘售價超過基礎價格,須依持股比例回饋賣方,即所謂「 不動產找補機制」。…亦難謂有何利益輸送、聯手處分三 中資產情事(見新聞稿第5-6頁,即原審卷第231-232頁) ⒉中廣公司部分:…好聽等8家公司…且經金管會協查上開8 家公司驗資帳戶及好聽等4家公司購入中廣公司股權金來 源、流向顯示,好聽等8家公司實收股份大部分來源係趙 少康梁蕾2人所有。…資金匯入各公司帳戶後,該公司 經驗資合法成立,嗣各公司再決議轉投資他公司或設立子 公司,並將資金匯入被投資公司或子公司帳戶,實屬各公 司財務操作或投資理財手法,…尚難認有違反公司法第9 條規定。…華夏公司決議出售中廣公司股權程序,查無不 法,…華夏公司以57億元出售中廣公司股權。查無賤價出 售情形…(見新聞稿第7-8頁,即原審卷第233-234頁)中 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求順利將中廣股權出售,並考量不 動產產權多有涉訟不易處分,方採取「資產與廣播部分分



別處理模式」,廣播部分以10億元出售予趙少康投資成立 之好聽等公司,在相關股權移轉訂有權益保障機制後,並 將股權全數移轉與好聽等公司後,再進行廣播及資產分割 處理等情…。好聽等公司雖以分期支付10億元方式,即獲 華夏公司即先行移轉中廣股權,以便其後進行廣播部分及 資產部分分割處理,惟依股份轉讓契約書約定,趙少康須 與好聽等公司共同簽發面額55億元本票連帶負責,並將中 廣股票設質給華夏公司或其指定之第三人,華夏公司可推 派一定比例之董監事並指派財務主管…,是華夏公司已在 相關交易過程採取權益保障措施,尚難認有損害中廣或華 夏公司之利益…。(見新聞稿第8頁即原審卷第234頁) 依前述新聞稿內容,再對照股份轉讓契約書所列各種履約保 障機制(詳如附表),益證抗告人所受保障不限於中廣公司 董監事之推薦權、財務主管之指派權與任免同意權。 ㈤此外,抗告人又無其他證據釋明相對人撤換抗告人所推薦、 指派之江俊傑何方婷韋月桂與龍明春(董事簡泰正、郭 令立並未遭撤換),於其依系爭條款請求相對人履約之本案 獲勝訴判決以前,有何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為避免急迫 之危險,或有其它相類似之情形發生必須加以制止之必要, 依前揭說明,抗告人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即屬無據 。
四、綜上,抗告人未釋明本件有何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其 聲請定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於法無據,不應准許。原裁 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理由雖與本院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 ,仍應予以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鄧瑄瑋
附表:股份轉讓契約書部分條款(見原審卷第44、46、47頁) 第4條第3項第1、2款:
交割時,甲、乙、丙、丁方應履行下列事項:




㈠甲、乙、丙、丁方(指好聽公司、悅悅公司、播音員公司 、廣播人公司)依本約第二條之出資及第三條之付款時程 ,就尚未給付之伍拾伍億元股款,開立面額如附件一所示 、發票日為交割日、到期日暫不填載之本票共13紙,以為 共同擔保之履約保證票,且連帶保證人趙少康同意就上開 履約保證本票擔當共同發票人以為保證。而戊方於甲、乙 、丙、丁方依本約第三條約定按期付清應給付之股款之同 時,應將各履約保證本票返還予甲、乙、丙、丁方。但甲 、乙、丙、丁方如未依約按期給付股款時,甲、乙、丙、 丁方授權戊方得於上開履約保證本票自行填載到期日,以 行使票據權利,甲、乙、丙、丁方及連帶保證人均無異議 。
㈡於本約第一條所約定之標的股票完成移轉過戶之同時,甲 、乙、丙、丁方同意將已完成轉讓之股票按尚未給付股款 之比例設定質權予戊方或戊方指定之第三人,以擔保本合 約股款給付義務之履行。而戊方於甲、乙、丙、丁方依本 約第三條約定依其給付股款之同時,應按給付股款之比例 陸續將股票解質交還予甲、乙、丙、丁方。
第11條第2項:甲、乙、丙、丁方於給付本約股款總額未達百 分之九十前,為擔保戊方之債權,甲、乙、丙,丁方同意 中廣公司超過二分之一之董事席次及一席監察人,由戊方 推薦人選,並先徵得甲、乙、丙、丁方同意後,而以乙、 丙、丁方法人代表身分擔任中廣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且 未經戊方同意,不得任意改派。中廣公司之董事長,甲、 乙、丙、丁、戊方同意以甲方所指派之法人代表擔任。關 於戊方推薦之董事、監察人之人選,甲、乙、丙丁方如無 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至於中廣公司之財務主管,戊 方得指派一席人選。但戊方所推選之董事、監察人或財務 主管,依其職行使職務時,如有逾越職權致影響中廣公司 之經營,戊方同意甲、乙、丙、丁方方得以書面通知戊方 重新指派,戊方於接獲日起十日內另行推選甲、乙、丙、 丁方所同意之人選。
第11條第4項:關於本條第二項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之約定, 甲、乙、丙、丁方同意於甲、乙、丙、丁方給付本約股款 總額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迄付清股款前,戊方至少得推薦並 擔任一席董事人選。
第11條第5項:甲、乙、丙、丁方於給付本約股款總額未達百 分之九十前,承諾負責使中廣公司同意就資金貸與他人、 公司對外背書保證、壹仟萬元以上(含)重大資本支出、 財務主管之任免,應先徵得戊方同意。但戊方如無正當法



定事由,不得拒絕同意。
(連帶保證人之記載,見原審卷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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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播音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播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悅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好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