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95號
MLDV,105,重訴,95,20170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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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建松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佩禎律師
被   告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維諾依凡斯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 ,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 查之處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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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