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517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泉吉
高德三
上列聲請人因債權人張發勝與債務人祭祀公業高佛成間支付命令
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6月3日所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請
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法律移由司法事務官處理之民事訴訟事件,其確定證明 書之核發,應可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53條第3項規定「第1 項之處分確定後,由司法事務官付與確定證明書」,由司法 事務官為之。...上開確定證明書既由司法事務官核發,自 應認係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處分,相關救濟程序宜類推適用民 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規定辦理(司法院民國100年6月13日祕 台廳民一字第1000007788函釋意旨參照),合先敘明。次按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 命令得為執行名義,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祭祀公業尚未登記為法人者,應按非法 人團體之例,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系爭公業管理人 計有13人,且未經登記為法人,系爭公業規約亦無明文授權 可選任其中一人為代表人,鈞院竟僅向其中一人為送達,而 未向全體管理人為送達,應不生送達之效力。又,核發支付 命令後,三個月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法 院誤認未確定之支付命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 者,不生確定之效力。本件支付命令自核發後,三個月內未 合法送達於債務人,該命令失其效力,鈞院誤發之確定證明 書應予撤銷等語。
三、經查,祭祀公業高佛成之管理人固有13人,惟查該全體管 理人於民國100年9月3日所召集之第二屆管理人第一次會議 ,業經全體管理人決議選任高清雲為代表人,此有祭祀公業 高佛成管理人名冊及該會議議事錄在卷足憑。次查,高泉吉 於另訴屢經主張高清雲為祭祀公業高佛成之唯一法定代理人 ,亦迭經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484號支付命令、102年度 訴字第4409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816號 民事判決理由敘明肯認在案,堪認高清雲確為祭祀公業高佛 成之法定代理人。此外,聲請人既主張祭祀公業高佛成之管 理人應列全體13位管理人並對之送達始為合法,若然,則其
聲請狀僅列高泉吉、高德三為法定代理人,書狀程式是否合 法?法定代理權是否欠缺?均非無疑。其一方面主張本件支 付命令未經合法代理且未對全體管理人送達,另方面卻主張 其二人足堪為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而有權代理聲請撤銷確定 證明書,豈非自相矛盾?其理明甚。
四、本件支付命令業於105年4月28日合法送達於債務人祭祀公業 高佛成之法定代理人高清雲,且逾20日未提出異議,支付命 令已然確定,本院據以核發確定證明書,並無不合,依上開 說明,本件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洵無理由,應予駁回。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