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870號
債 權 人 全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德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昌弘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
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二、債務人昌弘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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