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621號
KSDV,105,消債更,621,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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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徐睿騏
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片語■(更生清算),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片語■(更生清算),雖主張:其 有
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 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云云。惟查:■列舉式■,有__在卷足憑,堪認債務人 應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其■片語■(更生清算)之聲請既不 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 從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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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