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661號
TPDV,106,司促,6661,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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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亨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陳明相對人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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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