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亨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陳明相對人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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