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馬汀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貞雄
異議人即債務人馬汀國際設計有限公司與債權人林家文即事件工
作室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23日106年
度司促字第438號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 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 有明文。
二、聲明異議略以:駁回裁定記載支付命令送達之地址,業於 105年6月15日出售,有不動產謄本在卷可憑,異議人未實際 住居於該址,鈞院所為寄存送達為不合法,爰提出異議等語 。
三、經核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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