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2147號
KSEV,105,雄補,2147,2017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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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147號
原   告 大森木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平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須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
  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同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
  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本件
  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堆置在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機器移除,並將系爭土
  地返還原告,惟原告聲明請求返還之標的究係被告堆置機器
  所占用系爭土地之部分,抑或系爭土地之全部,似有未明之
  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明確之應受判
  決事項,如係請求返還堆置機器所占用系爭土地之部分,請
  查報占用部分之面積為何(請以平方公尺為計量單位預先估
  計),俾核定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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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平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森木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