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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433號
TPDV,101,訴,2433,2016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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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33號
反訴原告  林昭仁
訴訟代理人 吳佩軒律師
反訴原告  陳雪姬
      林原君
上列三名反
訴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可筠律師
反訴被告  吳琪銘
      徐秀梅
      吳典哲
參 加 人 李承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七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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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