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原 告 曾鴻三
楊惠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律師
被 告 楊武連
林春鑾
楊高榮
楊泰興
楊羅美雪
楊英鈴
楊慶鈴
楊泰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2萬103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實地測量後,
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之範圍為338.47平方公尺,以每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7萬7500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23萬142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291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2萬1032元,
尚應補繳12萬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