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555號
CTDV,105,司促,13555,2016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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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55號
 
債 權 人 高雄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張寳村 
代 理 人 蔡孟娟 
債 務 人 孫敏展 

債 務 人 方敏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參仟貳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九七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一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
  一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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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