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6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山豪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英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李英慈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到院。
(狀附統一發票係以日山豪景有限公司,非個人)
二、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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