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678號
TPDV,104,司促,22678,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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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6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山豪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英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李英慈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到院。
  (狀附統一發票係以日山豪景有限公司,非個人)
二、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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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江山豪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