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代 理 人 黃蘭雰債 權 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代 理 人 黃家洋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債 權 人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文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周玉萍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李筱荷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債 務 人 董蒂雯代 理 人 陳信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所為之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 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 亦有明文。二、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7月7日異議 略以:其前以台新總債管二部字第10300006345號於103年10 月15日異議其所陳報從債務未列入債權表,現未予更正債權 表而逕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影響其權益等語。經查,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以台新總債管二部字第 10300005090號函於103年8月14日向本院所陳報債權9筆,其 中4筆本院漏列入債權表,如待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並依 有誤之債權表分配,確影響其權利,爰將原裁定撤銷,另為 適當之處分。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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