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731號
TPDV,104,重訴,731,201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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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3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賴錫湖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怡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徐怡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91,
371元,應繳裁判費478,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477,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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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