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2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謝允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叁佰伍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謝允祥於民國103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440354元整。1.其中340354元整,自民國104年0
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0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
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2.其中100000元整,
自民國104年0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40354
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
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182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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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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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88│
│ │340354│ │3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9│
│ │100000│ │3月30日起 │ │9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新│
│ │340354│ │3月30日起 │ │台幣1,000元計 │
│ │元 │ │ │ │算之違約金。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新│
│ │100000│ │3月30日起 │ │台幣1,000元計 │
│ │元 │ │ │ │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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