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八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李碧山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一七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陸仟伍佰參 拾壹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述略稱: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如附件)。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 雯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素 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