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7年度,95號
HLEV,107,花補,95,201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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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95號
原   告 蘇文民
被   告 金旺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豹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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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旺石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