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順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武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泰勇國際實業有限
公司因103年度建字第25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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