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1847號
TCDV,103,司促,41847,2015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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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847號
債 權 人 大目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得 


債 務 人 一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肆仟玖佰貳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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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目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元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