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2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王力玄即王孟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叁佰肆拾玖元,及暨
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零壹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力玄即王孟綉於民國94年04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
卡號為4380450186473806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07月20日結
帳日止,帳款尚餘99,349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
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
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
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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