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黃雲虎
黃進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亨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之規定,屬非訟事件。而按因非財產
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
二、本件聲請人係聲請選派亨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惟
聲請人103年5月21日之民事聲請狀上所載之相對人顯有不符
,是亦應予以補正相對人之正確名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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