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3年度,15號
TNDV,103,司,15,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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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黃雲虎
      黃進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亨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之規定,屬非訟事件。而按因非財產
  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
二、本件聲請人係聲請選派亨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惟
  聲請人103年5月21日之民事聲請狀上所載之相對人顯有不符
  ,是亦應予以補正相對人之正確名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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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亨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