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6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毅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三.五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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