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542號
SLDV,103,司促,8542,201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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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5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文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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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