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3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榮森即李純桂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紹寧即李純桂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李純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
佰玖拾柒元,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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