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338號
SLDV,103,司促,8338,201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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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3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榮森即李純桂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紹寧即李純桂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李純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
  佰玖拾柒元,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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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