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329號
SLDV,103,司促,8329,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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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3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高于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禎玲即葉理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
  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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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