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3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高于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禎玲即葉理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
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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