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326號
SLDV,103,司促,8326,201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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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3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高于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森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
  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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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