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1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宋雯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邢陳玉雪即邢靖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邢靖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佰肆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